外國買家 FIRB 條款(Subject to FIRB Approval)是什麼?
- Right Key Investment

- 4月1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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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摘要
許多從香港或中國內地赴澳置業的投資者,在簽署買賣合約時,會遇到一個陌生但至關重要的條款——「Subject to FIRB Approval」。這句英文代表的,是澳洲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(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,FIRB)對外籍人士購置澳洲住宅物業的審批要求。理解這一條款的法律含義、申請流程及潛在風險,是所有外籍置業者在正式入市前必須完成的功課。
本文將系統解析FIRB的政策背景、外國買家的資格框架(附買家身份×物業類型對照表)、申請費用(附2024–25年度官方費率表)、合約條款的實操設計,以及未遵守FIRB規定的法律後果,並提供常見問題解答(Q&A),協助讀者以清晰的法律意識踏出在澳置業的第一步。
一、導言:為什麼買澳洲樓會見到「Subject to FIRB Approval」條款?
在澳洲的住宅物業買賣合約中,「Subject to FIRB Approval」是指「此次交易以買方獲得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批准為先決條件」。這一條款的出現,源於澳洲《外國收購及接管法》(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,FATA)對外籍人士購置澳洲資產的法定監管框架。

簡而言之:在澳洲,並非所有人都可以不受限制地購置任何類型的住宅物業。澳洲政府通過FIRB審批機制,對外籍投資者的置業行為實施系統性監管,目的是在歡迎外資增加住房供應的同時,防止外國資本囤積空置物業、加劇本地居民的住房可負擔性壓力。
對於買家而言,FIRB條款的核心保護意義在於:它令合約在FIRB批准結果未明之前,保持「有條件」狀態,確保外籍買家不會因政府審批程序的不確定性而陷入違約風險。若未在合約中加入此條款,一旦申請被拒,買家可能面臨訂金被沒收甚至被追討損失的嚴重法律後果。
二、FIRB 是什麼?為什麼外國人買澳洲樓要申請?
2.1 FIRB 的角色與政策目標
FIRB(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,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)是澳洲聯邦政府的諮詢機構,負責審查外籍投資者對澳洲住宅及商業物業的收購申請,並向財政部長(Treasurer)提出建議。最終批准或拒絕決定由財政部長作出,而非FIRB本身。FIRB的審查框架受《外國收購及接管法》(FATA)及《外國收購及接管條例》(FATR)規管,具體收費及程序規則以澳洲財政部(Treasury)的官方指引為準。
FIRB政策的雙重目標是:
(一)歡迎符合條件的外資參與新建住宅開發,增加整體住房供應;
(二)限制外籍人士購置二手現房(Established Dwellings),避免與本地買家直接競爭稀缺的現有住宅存量。這一框架解釋了為何外籍人士購置新樓花通常較易獲批,而購置二手住宅則面臨更嚴格的審查甚至禁止。
2.2 誰屬於「外國買家」?
以下群體在購置澳洲住宅時,一般需要申請FIRB批准(或確認豁免適用):
非澳洲公民,且非澳洲永久居民(PR)的人士——無論是完全海外居住,還是持有任何類型的臨時居留簽證(包括工作簽證、學生簽證、商務簽證等)在澳境內居住。
以外國公司名義或非澳洲信託架構購買物業的投資者。
持有外國政府或外國政府關聯機構的實體,通常適用更嚴格的審查標準,申請門檻更低。
重要例外:澳洲永久居民(PR持有人)在購置用作自住居所的住宅時,通常無需申請FIRB批准(但有額外要求,詳見第四章)。若在申請PR之前已持有臨時簽證並計劃置業,建議及早諮詢律師確認身份適用規則。
三、「外國買家 FIRB 條款」在合約中是什麼意思?
3.1 條款的定義與法律效果
「Subject to FIRB Approval」條款,是在住宅物業買賣合約中加入的「先決條件」(Condition Precedent)條款,通常措辭如下(意譯):「本合約之成立,以買方在本條款指定期限內獲得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(或財政部長)的無異議通知書(No Objection Notification)為前提條件。若在指定期限內未獲批准,買方有權以書面通知賣方終止本合約,賣方須無息退還全數訂金。」
此條款在法律效果上,令合約在FIRB審批結果確認前,維持「有條件執行」(Conditionally Binding)的狀態。合約雙方均受合約約束(例如賣方在此期間不得將物業再出售予他人),但核心義務(完成交割及支付全額購買價)以FIRB批准為生效前提。
3.2 為什麼律師和代理強烈建議加入這條款?
律師及買家代理建議在合約中明確加入FIRB條款的原因,在於澳洲各州的標準買賣合約格式通常並不自動包含FIRB保護條款——若買家未主動要求加入,一旦申請被拒或因任何原因無法完成合法購置,合約中缺乏退出機制,買家將承擔全部違約後果(包括訂金被沒收及損失賠償)。
此外,不同州份的標準合約格式(例如NSW的「Contract for Sale of Land」與QLD的「Contract for Houses and Residential Land」)在條款設計上存在差異,買家應委託目標州份的本地律師,確認合約中的FIRB條款措辭符合本地法律框架及個案需求。
四、哪些情況一定要留意 FIRB 條款?
4.1 買家身份 × 物業類型資格對照表
以下表格整理了不同買家身份在購置不同類型物業時的FIRB適用情況(以2024–25年政策框架為基礎,具體個案以財政部最新規定為準):
買家身份 | 新建住宅 / 樓花 | 現房(二手住宅) | 空置住宅用地 |
澳洲公民(任何地點) | ✔ 無需 FIRB | ✔ 無需 FIRB | ✔ 無需 FIRB |
澳洲永久居民(PR) | ✔ 無需 FIRB | ✔ 無需 FIRB(自住) | ✔ 無需 FIRB |
臨時簽證持有人(在澳居住) | ✔ 可申請 FIRB(需自住) | ⚠ 限制嚴格;2025年起二手住宅購買受更嚴格管制 | ✔ 可申請 FIRB(需在指定期限內建設) |
海外非居民(外籍人士) | ✔ 可申請 FIRB(通常獲批) | ✗ 一般不獲批准購買現有住宅(有限例外) | ✔ 可申請 FIRB(需在指定期限內建設) |
與澳洲公民 / PR 聯名購買 | ✔ 視具體情況,部分情況可豁免 | ✔ 視具體情況,建議事先查閱豁免規則 | ✔ 視具體情況 |
外資公司 / 信託(非澳洲實體) | ✔ 須申請 FIRB,商業物業門檻不同 | ⚠ 受限;須個案評估 | ✔ 須申請 FIRB |
⛔ 2025年政策更新:澳洲政府於2024年宣佈,對外國買家購買現有(二手)住宅實施更嚴格限制,相關細則以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。所有涉及外國買家身份的個案,均建議在簽約前諮詢具備FIRB申請資質的律師,以確認最新適用規則。 | |||
4.2 開發商豁免(Developer Exemption Certificate)
部分大型住宅開發項目,開發商會預先向FIRB申請「新樓花集體豁免證書」(New Dwelling Exemption Certificate,NDEC)。持有NDEC的開發商,可在無需每位外籍買家個別申請FIRB的情況下,向符合條件的外籍買家銷售指定單元(通常有數量上限)。
對買家而言,若目標物業已涵蓋於開發商的NDEC之下,個人無需另行申請FIRB,可節省申請費用及等待時間。然而,合約仍可能包含相關聲明或確認條款,買家應確認自身是否符合NDEC的適用條件,並在合約中明確記錄豁免依據。若不確定,應主動向開發商索取NDEC的核實副本。
4.3 二手現房的特別限制(2024–2025最新政策)
澳洲政府於2024年宣佈加強對外籍人士購置二手住宅的限制。根據最新政策方向,外籍非居民(即既非澳洲公民亦非PR的海外人士)購置現有住宅(Established Dwellings)的申請,在一般情況下將不獲批准。臨時居民(Temporary Residents,即在澳居住的臨時簽證持有人)購置現有住宅亦受到更嚴格的條件限制,通常要求作為主要自住居所使用,且在簽證到期或離澳時必須出售物業。
投資者在考慮購置二手現房前,必須先查詢個人身份是否符合當前政策框架,切勿假設「之前可以做的,現在也可以做」——澳洲外國投資政策近年的調整頻率顯著高於過往,個案的實際適用規則需以申請時的最新政策為準。
五、FIRB 申請流程、費用與時間表
5.1 申請費用(2024–25 年度官方費率)
FIRB申請費用按物業購入價格的級距計算,費用不低且一經繳交不予退還。以下為2024–25財政年度住宅物業適用的申請費率(費率每年7月1日更新,以澳洲財政部官網最新公告為準):
物業購入價格區間 | 住宅物業申請費(2024–25) | 備註 |
$0 – $75,000 | $4,700 | 最低收費級距 |
$75,001 – $150,000 | $9,4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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$150,001 – $300,000 | $9,4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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$300,001 – $700,000 | $14,100 | 覆蓋大多數布里斯本/阿德萊德物業 |
$700,001 – $1,000,000 | $28,200 | 覆蓋大多數悉尼/墨爾本一般公寓 |
$1,000,001 – $2,000,000 | $56,4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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$2,000,001 – $3,000,000 | $112,8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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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增加 $1,000,000 | 額外 +$56,400 | 累進計算 |
⚠ 申請費一經繳交不予退還,即使申請被拒或買家主動撤回申請亦然。費率以2024–25財政年度為準,每年7月1日更新,申請前應以澳洲財政部官網(firb.gov.au)公佈的最新費率為準。 | ||
5.2 申請流程概述
FIRB申請通過澳洲稅務局(ATO)的「外國投資申請」在線平台(firb.gov.au)提交,主要步驟如下:
第一步——確認申請資格:確認個人身份是否屬「外國人」定義,及目標物業的類型(新建住宅、現房或空置地)是否需要申請,排除任何豁免適用的可能性。
第二步——準備申請材料:包括個人身份文件(護照、簽證)、目標物業詳情(地址、合同草稿或物業資料)、購買目的聲明(自住或投資)及資金來源說明。
第三步——在線提交並繳交申請費:通過ATO在線平台完成申請表格,以信用卡或BPAY方式繳交相應費用。費用需在提交申請時支付,不設延遲繳付安排。
第四步——等待審批結果:一般審批目標為30個工作日。若申請涉及複雜情況(如大型交易、敏感資產或需要補充資料),可延長至最多130天。投資者應在合約的FIRB條款中預留足夠的審批時間,建議不少於45至60天。
第五步——獲發「無異議通知書」:若申請獲批,ATO將發出「無異議通知書」(No Objection Notification,NON),通常要求在12個月內完成物業購置(即辦妥產權轉讓及交割)。NON可能附帶條件(詳見第六章)。
5.3 簽約前還是簽約後申請?
實操上有兩種常見安排,各有其適用場景:
先申請、後選樓(Pre-Approval):投資者可在未確定目標物業的情況下,就「計劃購置的物業類型及估計價格範圍」提交原則性FIRB申請,取得一個非針對特定物業的預先批准。此方式適合已確定目標城市及物業類型、但尚在積極選房的買家,可避免簽約後的時間壓力。
先簽「Subject to FIRB」合約、後提交申請(最常見):更普遍的做法是先與賣方簽署包含FIRB條款的有條件合約,同時即時提交FIRB申請。此方式可同步推進選房及申請程序,但合約中的FIRB條款期限必須足夠長(建議45至60個工作日),以涵蓋審批可能延遲的情況。
六、FIRB 批准的附帶條件與持有期責任
6.1 常見批准條件
FIRB批准通常附帶若干條件,買家必須在持有物業期間持續遵守,而非僅在購入時履行一次性義務:
自住要求(臨時居民適用):臨時簽證持有人購置二手住宅(在特殊獲批情況下),通常被要求將物業作為主要自住居所,不得出租整個物業。在簽證到期或離開澳洲前,必須出售物業——若持有至簽證屆滿後仍未出售,可能面臨強制出售令。
建設完成期限:若FIRB批准涉及空置住宅用地的購置,通常要求買家在指定期限(通常為4年)內完成住宅建設,未能按時完成可能導致批准失效及後續的法律後果。
不可出租限制:部分批准條件明確限制物業的出租用途,買家在簽署管理委託或出租協議前,應核查NON的附帶條件,確認不違反FIRB批准的使用限制。
6.2 購置後的申報義務
完成物業交割後,外籍業主的法定責任並不因此結束,以下兩項申報義務尤需留意:
外國所有權登記(30天申報):物業交割完成後30天內,外籍業主須通過ATO在線平台完成「外國所有權登記」(Foreign Ownership of Land Register),記錄外籍人士持有澳洲土地的相關資訊。
空置費申報(Vacancy Fee Return):持有澳洲住宅物業的外籍人士,每年須提交「空置費申報表」(Vacancy Fee Return)。若物業在一個課稅年度內(7月1日至6月30日)的實際居住天數少於183天(約6個月),且不符合豁免條件,須繳交「空置費」(Vacancy Charge)。空置費的金額與FIRB申請費相同(即按物業估值的同一費率計算),屬每年須繳交的額外稅項,並非一次性費用。
6.3 未遵守 FIRB 條件的後果
澳洲財政部及ATO對FIRB違規個案的執法力度近年持續加強,違規後果包括:
高額民事罰款:對個人而言,最高罰款可達物業價值的25%;對企業或信託,罰款上限更高。
強制出售令(Disposal Order):財政部長可命令外籍業主在指定期限內出售物業,強制出售的時機及條件均由政府決定,業主幾乎無法就定價作出有效抗辯。
刑事檢控:情節嚴重的違規個案(如蓄意規避申報),可能面臨刑事檢控。
七、沒有加 FIRB 條款會怎樣?三個常見風險情景
風險情景一:申請被拒但合約無保護條款
買家以無條件合約形式簽署買賣協議,其後提交的FIRB申請遭拒。由於合約不含FIRB退出條款,買家被視為無故終止合約,賣方有權沒收全數訂金(通常為購買價的10%),並可進一步追討因終止合約而引起的其他損失(如物業因市場下行被迫以較低價格轉售的差額)。一套100萬澳元的物業,訂金損失即達10萬澳元。
風險情景二:審批時間超出合約預設期限
買家在合約中加入了FIRB條款,但條款期限僅設定為20個工作日,而實際申請因補充資料要求而延至第35個工作日才獲批。FIRB條款已逾期失效,合約在無FIRB批准的情況下自動轉為「有條件不成就」(Condition Not Met)。在措辭不夠清晰的情況下,雙方對合約是否自動終止、訂金如何處理,可能產生法律爭議,需通過律師或法庭解決,徒增時間及法律費用成本。建議FIRB條款期限不短於45個工作日,並加入「如審批期延長,可由雙方協議書面延伸條款期限」的靈活機制。
風險情景三:誤以為自己不需要申請
買家持有澳洲臨時工作簽證(如482簽證),誤以為自己的身份已接近「永久居民」而無需申請FIRB,直接簽署無條件合約完成交割。數月後,ATO在例行核查中發現該交易未有對應的FIRB申請記錄,向買家發出審查通知,最終認定交易違反FIRB規定,要求強制出售物業並處以罰款。這類案例的關鍵教訓是:臨時簽證持有人(無論簽證效期長短)均屬外國人定義範疇,必須申請FIRB批准(或確認豁免適用),不得依賴個人對身份規則的主觀理解。
八、實戰提示:外國買家談判 FIRB 條款的最佳實踐
8.1 出價前的必要確認
確認個人身份的FIRB適用性:在正式出價前,委託澳洲持牌律師(或具備FIRB申請經驗的移民律師)確認個人簽證身份是否屬於外國人定義,是否有任何豁免適用,以及目標物業的類型是否在當前政策框架下可獲FIRB批准。
確認目標物業的FIRB狀態:詢問開發商或代理,目標物業是否已涵蓋於開發商的NDEC之下;若是二手現房,確認當前政策是否允許以個人身份提交申請。
預算FIRB申請費:按上方費率表,計算目標物業的申請費金額,納入置業總成本預算,切勿忽略這筆不可退還的費用。
8.2 合約條款設計的關鍵要點
條款期限:建議FIRB條款的有效期設定為不少於45個工作日(約9個自然週),並加入「若FIRB審批需要額外時間,雙方可書面協議延伸期限」的彈性條款,以應對審批延遲的情況。
被拒後的退款安排:條款應清晰列明:若在條款期限內FIRB申請被拒,或買家主動決定不在批准條件下繼續購置,賣方須無息退還全數訂金,且不得追索任何額外損失。
批准後的條件確認:若批准附帶條件(如自住要求、建設期限),合約應記錄買家已獲法律意見並充分理解相關條件,以免日後出現「不知情」的抗辯空間。
與其他先決條件的協調:若合約同時包含「Finance Condition」(融資條款),應確認兩個條款的期限設計相互協調,避免FIRB批准後融資未落實、或融資落實後FIRB仍未批准的時序錯位情況。
8.3 整體置業時間表的協調
FIRB申請的時間成本,必須納入整體置業計劃的時間軸管理:
在簽署買賣合約的同日,即應提交FIRB申請,避免因拖延申請而消耗合約條款的有效期。
與貸款機構確認按揭批核的時間表,確保貸款批核與FIRB批准能在合約交割日前同步到位。
若物業為樓花(Off-the-Plan),FIRB批准的有效期通常為12個月,若預計交割期超過12個月,需在接近有效期屆滿時確認是否需要更新批准,或確認批准條件是否包含延期安排。
九、常見問題(Q&A)
以下整理外國買家就FIRB條款最常提出的問題:
Q 我持有澳洲工作簽證(482/TSS)在悉尼工作,可以買二手住宅嗎?
A 持有482(臨時技術技能不足簽證)的在澳臨時居民,屬於「外國人」定義範疇,購置二手現房受到嚴格限制。根據2024至2025年政策框架,臨時居民在特定條件下可申請購置一套現房作為主要自住居所,但需在簽證到期或離澳後出售物業,且不得出租。然而,澳洲政府近年持續收緊外籍人士購置二手住宅的政策,個案的可行性需以申請時的最新規定為準。強烈建議在簽任何合約前,諮詢具備FIRB申請經驗的澳洲律師,確認當前政策的最新適用規則,以避免因政策誤判而導致的法律及財務損失。
Q 我和澳洲PR的伴侶聯名買樓,還需要申請FIRB嗎?
A 這是一個常見的誤解領域。若買賣合約由澳洲PR(或公民)與外籍人士聯名簽署,整體交易仍可能觸發FIRB申請要求,因為外籍人士持有的產權份額被視為「外國收購」。部分聯名安排在特定條件下可獲豁免(例如夫妻聯名、且外籍配偶的簽證狀況符合特定條件),但豁免是否適用取決於具體情況,並不是自動或普遍適用的。在聯名購房的情況下,切勿假設「有澳洲PR配偶就自動豁免」——應在簽約前委託律師確認具體的FIRB適用性,並在合約中保留必要的保護條款。
Q FIRB申請費可以退款嗎?如果申請被拒我會損失多少?
A FIRB申請費一經繳交,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予退還,包括:申請被政府拒絕、買家主動撤回申請、物業交易因其他原因取消,或買家最終決定不繼續購置。這意味著,若一名外籍買家為一套100萬澳元的物業支付了28,200澳元的申請費,即便交易最終無法完成,這筆費用亦屬永久損失。在評估置業成本時,FIRB申請費應作為「確定性支出」納入預算,而非視為可能退回的按金。對於在多個城市及不同價格區間考慮物業的買家,申請費的累積成本可能相當可觀,建議在鎖定目標物業後再提交申請,減少不必要的費用支出。
Q FIRB批准後,如果我決定不想買那套物業了,可以轉用批准買另一套嗎?
A FIRB的「無異議通知書」(NON)通常是針對特定物業發出的,而非通用批准。NON上會列明獲批物業的地址,批准效力僅適用於該指定物業。若買家希望改買另一套物業,通常需要重新提交針對新物業的FIRB申請,並繳交相應的申請費。然而,部分情況下(如所申請的物業在買賣過程中出現重大變更,如被重新分割或合併),可以申請修改現有NON,具體情況需向ATO查詢。若持有「原則性預批」(Principle Approval)形式的批准(針對物業類型而非特定地址),則可能具備更大的靈活性,但此類申請安排需事先確認。
Q 如果我在未獲FIRB批准的情況下完成了交割,現在該怎麼辦?
A 若已在未獲FIRB批准的情況下完成物業購置,屬於違反《外國收購及接管法》的行為,需要立即採取補救行動,而非等待政府發現。建議的第一步是立即委託具備FIRB專業經驗的律師評估情況,並主動向ATO或財政部報告違規情況——主動報告通常可獲得較為寬鬆的處理,相比被動被發現的後果要輕得多。在部分情況下,財政部可能接受事後補辦申請(Retrospective Application),但申請能否獲批取決於個案情況。切勿拖延處理,時間愈長,問題解決的難度及代價通常愈高。
十、總結:買澳洲樓的外國買家,一定要懂的關鍵條款
FIRB合規並非一個可以事後補救的問題,而是必須在置業流程最前端——即正式出價之前——就加以確認和安排的法律前提。對於所有非澳洲公民及非PR的置業者,無論身處海外還是已在澳洲持有臨時簽證,以下三件事是踏入置業程序前的必要準備:
簽任何合約前,先諮詢具備FIRB申請資質的澳洲律師:確認個人身份的FIRB適用性、目標物業類型的可申請性,以及是否有任何豁免適用。一次$500至$1,500澳元的法律諮詢費,可避免數萬至數十萬澳元的潛在損失。
主動要求在合約中加入清晰且措辭嚴謹的FIRB條款:確保條款期限足夠(不少於45個工作日)、退款機制明確(申請被拒可無息全額取回訂金),以及包含靈活延伸機制,以應對審批延遲的情況。
按時申請、按時申報、持續遵守批准條件:FIRB批准是持有期責任的開始,而非終點。空置費申報、自住義務及建設期限等條件,均需在整個持有期間持續履行。
澳洲是全球最受歡迎的海外置業目的地之一,其法制環境清晰、產權保障完善,是吸引外籍投資者的重要基礎。充分理解並遵守FIRB框架,是每一位有意在澳洲合法置業的外籍買家,通往這一市場的必經之路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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